热搜: 购彩大厅app下载首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了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了“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社会热点话题,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明确和统一裁判规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有的购买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的热点问题,明确和统一了裁判规则。“在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都为解决同一类问题,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借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下一步,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据介绍,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提出,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将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但“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司法实践中,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引发了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弥争议、统一规则,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先后共购买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购买鹿胎膏、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在这两案中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原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在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利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
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的角度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据介绍,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人民日报客户端 魏哲哲 【编辑:陈海峰】
央视网消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今天(11月30日)公布11月份中国采购经理指数。11月份,受部分制造业行业进入传统淡季,以及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与上月基本持平,但新动能行业增长较快,企业信心继续向好。
1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49.4%,较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与上月基本持平。
从分项指数来看,生产指数继续扩张。11月份,金属制品、通用设备、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等行业生产指数均高于55%,相关行业生产保持较快增长。
专家指出,新动能生产端较快上升是支撑11月制造业生产保持增长势头的主要因素。从重点行业看,11月份,高技术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51.2%,比上月上升2.0个百分点,重回扩张区间。装备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51.6%,比上月上升0.9个百分点,行业扩张有所加快。
另外,企业信心继续向好,11月份,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为55.8%,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继续位于较高景气区间,制造业企业对市场发展前景总体保持乐观。
大型企业保持扩张 需求基础仍需巩固
从企业类型看,大型企业采购经理指数继续扩张,中小型企业景气水平则偏弱。专家表示,还需继续巩固需求基础。
11月份,大型企业采购经理指数为50.5%,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连续6个月保持在扩张区间。
11月份,中、小型企业采购经理指数分别为48.8%和47.8%,景气水平仍然偏弱。
另外,从需求来看,制造业市场需求整体在上月基础上保持相对稳定。11月份新订单指数为49.4%,较上月微幅下降0.1个百分点。而外需整体则进一步收缩,11月份,新出口订单指数为46.3%,较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连续2个月下降。
最新企业调查结果显示,制造业企业中反映市场需求不足的企业占比超过六成,市场需求不足仍是当前制造业恢复发展面临的首要困难。
非制造业经营活动保持增长趋势
从非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来看,反映非制造业整体运行状况的商务活动指数仍位于扩张区间,非制造业经营活动仍保持增长趋势,但增速小幅放缓。
11月份,中国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0.2%,较上月下降0.4个百分点。
分项指数变化显示,市场需求较上月有所恢复,但恢复力度仍有待提升。11月份新订单指数为47.2%,较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
另外,业务活动预期指数创下半年新高,企业预期普遍乐观。11月,非制造业业务活动预期指数为59.8%,较上月上升1.7个百分点,创出自今年7月以来的新高。21个行业中,17个行业业务活动预期指数较上月上升,显示市场乐观预期较为普遍。
服务业景气水平回落 建筑业扩张加速
非制造业主要包括服务业和建筑业。分行业看,受假期效应消退等因素影响,服务业景气水平有所回落,而建筑业则加速扩张。
分行业看,与居民出行和消费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上月受国庆假期带动形成较高基数,本月指数高位回调。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等行业商务活动指数有所回落。
从建筑业来看,11月份,建筑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5%,较上月上升1.5个百分点,显示建筑业活动增速较上月加快。细分行业数据显示,房屋建筑业和建筑装饰业商务活动指数较上月均有明显上升,均在54%以上的较高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保交楼相关活动在加快推进。
另外,11月份,金融业商务活动指数和新订单指数较上月均有明显上升。金融业供需活跃,也反映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增强。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