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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杭州11月30日电 题:西湖风景旧曾谙:再访基辛格杭州谈判“八角亭”
作者 严格 谢盼盼
当地时间11月29日,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在康涅狄格州的家中去世,享年100岁。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的“破冰之旅”,被称为“改变世界七天”,其中有一天,就在杭州。
1972年2月26日,周恩来总理与尼克松总统在刘庄(现杭州西湖国宾馆)会面。(西湖国宾馆 供图)
在杭州,中美双方举行了一次极其重要的谈判。谈判的主角,就是基辛格和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的乔冠华。
1972年2月,周恩来总理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杭州西湖边偶遇10岁的胡宁芳(左一戴眼镜者为基辛格)。(胡宁芳供图)
11月30日,笔者重访西湖国宾馆。
冬日的西湖国宾馆,依然绿波荡漾,客舍青青。
1972年2月26日尼克松访问杭州,就下榻今天西湖国宾馆的一号楼甲部,基辛格和随行人员则住在一号楼乙部。
杭州西湖国宾馆。(西湖国宾馆 供图)
在一号楼乙部,是一个套间,窗外就是西湖,当年基辛格就下榻于此。据了解,当时尼克松没有入住一号楼甲部的主卧,而是住在靠近乙部的夫人房,为的就是方便联系基辛格。
笔者走进如今的一号楼,一股暖流扑面而来,冬日的凛冽被抛门外。
尼克松访问杭州,当时是浙江省外事办公室干部的陆和森全程参与接待,他还清晰记得,美国客人的房间里放了英文导游图和明信片,以及黄岩蜜橘、大白兔奶糖、龙井茶等。
一号楼电影厅,尼克松曾在此处会见记者,国宾馆市场营销部经理张建松告诉笔者,虽然几经翻修,但当年的风格依然被保留,天花板硕大的莲花灯、墙边的水暖气片、深绿色的地毯……特别有年代感。
电影厅对面现在是休闲吧,当年尼克松在这里和记者合影。照片里尼克松站在中间,前后都站满了记者,他们脸上都洋溢着微笑。
据记载,1972年2月26日下午尼克松在这里宣布,关于美中会谈,大家不久将听到好消息。
26日晚,浙江方面宴请尼克松一行。陆和森就站在宴会第一桌旁边的角落里,他注意到周恩来总理讲话时,基辛格低着头,一边听一边在修改尼克松的讲话稿。
等周总理讲话结束时,基辛格就把修改后的讲话稿递给尼克松。
“当时连看完一遍的时间都没有。”陆和森注意到尼克松上台讲话时,速度很慢。
根据基辛格《白宫岁月》回忆,关于中美联合公报,在尼克松访华离京前,中美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但刚到杭州,美国国务院方面对公报又提出15处修改,使尼克松和基辛格感到十分为难。
根据基辛格回忆:“尼克松气得发疯了。他穿着睡衣,烦恼地在杭州漂亮的宾馆里气呼呼地来回走动。”
26日宴会后,基辛格和乔冠华再次会晤。他在回忆录中说:“于是我们又开了一次夜车”。中方坚持对台湾问题不能再有任何修改,对其他部分在文字上可以作进一步讨论。又是“凌晨两点,另一个最后草案终于完成了。再次提交双方首脑正式批准,次日凌晨获得了这种批准”。
《浙江省外事志》中记录:“宴会后直到次日凌晨,乔冠华副部长和基辛格继续就《中美联合公报》的文本作最后商定。”
当晚的谈判,在一号楼八角亭。在杭州,有一个流传广泛的传说。
谈判陷入胶着。彼时彼刻,八角亭外,湖水连天,一条长堤朦胧中将西湖一分为二。
谈判代表由此获得灵感,苏堤两边都是西湖,海峡两边都是中国人。
这是传说。但当晚商定的《中美联合公报》次日在上海公布,明确表示:“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
笔者曾探访八角亭,面积很小,仅约15平方米,只能容下6张单人沙发,却有数面大玻璃窗直面西湖苏堤。
国宾馆有一张照片,1982年9月9日,尼克松重返杭州西湖国宾馆。照片中,他在八角亭似有所思,窗外是夜幕下的西湖。
据浙江日报报道,尼克松当时说:“上海公报作为历史性文件是在杭州敲定的,可以说在杭州诞生,在上海向全世界宣布的。我希望中美两国的友谊能像红杉树那样生长、持久。”
当年,美国赠送给中国的红杉树,种植在杭州西湖花港观鱼公园,如今是参天大树,枝繁叶茂,并已在中国18个省市100多个单位生长、繁衍。(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了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了“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社会热点话题,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明确和统一裁判规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有的购买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的热点问题,明确和统一了裁判规则。“在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都为解决同一类问题,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借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下一步,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据介绍,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提出,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将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但“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司法实践中,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引发了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弥争议、统一规则,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先后共购买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购买鹿胎膏、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在这两案中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原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在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利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
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的角度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据介绍,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人民日报客户端 魏哲哲 【编辑:陈海峰】